回首頁網站地圖教育部首頁
底圖
外框左上圖片 外框中間圖片 外框右上圖片
內框左圖
全‧國‧疑‧似‧不‧適‧任‧教‧師‧資‧訊‧網
menu表頭 menu右圖
最新消息
通報窗口
相關法規
重要釋例
案例分析
常見問題
查詢系統
相關連結
menu上圖

人像圖案
訪客人次: 00217787
美工圖案
表頭圖片
::: 瀏覽路徑:首頁∕重要釋例
*
重要釋例
更多..

發文日期 主  旨
底線圖片
98-12-24 有關教師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,而系(所)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之處理。
底線圖片
98-12-15 通報教師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人員相關疑義
底線圖片
98-12-04 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案,業奉 總統98年11月25日公布,自98年11月23日施行
底線圖片
98-07-28 為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,請各校配合於2個月內完成不適任教師審議程序
底線圖片
97-11-05 教師如涉嫌行為不檢、性侵害或性騷擾等情事,情節重大,惟尚在調查中,宜以停聘之方式處理;如已調查完成,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究明後,依解聘或不續聘方式處理
底線圖片
97-04-18 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,於調查處理期間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師法之規定辦理,避免教師以辭職或退休規避懲處責任。
底線圖片
96-09-11 有關學校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,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
底線圖片
95-11-14 為強化不適任教師之處理,請確依本部92年5月30日台人(二)字第0920072456號函發布之「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」積極辦理,如學校怠於處理,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責成學校限期處理並查明怠於處理之責任
底線圖片
95-08-10 有關處理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,所應適用法律依據疑義
底線圖片
95-07-27 有關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,得否以辭職方式辦理等疑義。
底線圖片
95-03-22 有關教師涉及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,致有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情事時,學校相關處理作業。
底線圖片
95-03-17 本部84年 8月28日台(84)人字第042467號函頒之「公私立各級學校辦理人事資料查詢作業注意事項」,自即日起停止適用。

TOP
內框右圖
外框左下圖 外框中下圖 外框右下圖
* * *
* 歡迎蒞臨教育部 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   *地址:(10051)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 *聯絡電話:(02)77366051-2
建議使用Internet Explorer5.0、Netscape6.0以上版本瀏覽器及解析度1024*768
*
* * *